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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被依法宣告無效案例分享

    來源:www.avayabj.com         發布時間:2025-05-23

    申請人:泰格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爭議商標:第7類38600058號“F/CASTRAKOREAECO”

    被申請人名稱:福安市****電器有限公司

    引證商標:1、 第4687388“ASTARA”商標(第7類)

                   2、 7717105“ASTARA”商標(第7類)

                   3、 7716878ASTRA”商標(7類

                                                       

    案件背景

    申請人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已經擁有極高的市場影響力和品牌號召力,是福安市的機電行業的龍頭企業,旗下的“tiger及圖形”商標是福安市首個中國馳名商標,且名下共有兩件馳名商標,這在同行業中也是為數不多的榮耀,同時也是目前福安市擁有馳名商標的6家企業之一,可見申請人在當地的知名度及影響力。

    被申請人與福安市**電機有限公司、福安市**機電有限公司、福安市***電機有限公司為關聯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即李*華,在大陸地區所注冊的四家公司住所地均為福安市。顯然,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屬于同區域同業競爭者。被申請人覬覦申請人“ASTARA”和“ASTRA”商標的影響力,企圖復制、抄襲與引證商標相近似商標,使消費者誤認為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系,而誤買誤購爭議商標的產品,這將損害申請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的實控人李*華操縱多個公司采取標海戰術,申請注冊大量與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具有影響力的企業標識高度近似的商標。只要審查員稍有不慎,有一、兩個商標漏網,被侵權者又未監測到,則其傍名牌成功,即可使利用他人知名品牌推銷其劣質產品,使侵權行為合法化,以注冊商標的低成本獲取大量收益。

    長期以來,申請人針對被申請人大量摹仿、復制、拆分申請人馳名商標及其他商標的侵權行為不斷進行維權,已有多件維權成功。

     被申請人將國家名稱的英文“KOREA”隱藏于爭議商標當中,企圖在商標申請過程中蒙混過關,以取得該名稱的注冊。爭議商標一旦注冊成功并投入使用,會使消費者誤認為標有“F/CASTRAKOREAECO”商標的產品來源于“韓國”,對于其他同行競爭對手構成不正當競爭。

    因此,對于被申請人這種惡意搶注、攀附他人知名商標來牟利的行為,應該堅決打擊,故,申請人委托我司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理由:

    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字母組成、含義、整體的外觀等方面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如被核準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市場的混淆。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內容的規定,應當予以宣告無效。
            2、被申請人主觀上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性,多次摹仿他人的知名商標。長期以來,申請人針對被申請人大量摹仿、復制、拆分申請人馳名商標及其他商標的侵權行為不斷進行維權,已有多件維權成功。本案爭議商標F/CASTRAKOREAECO”顯然是精心設計,是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內容,應當被宣告注冊無效。
            3、爭議商標“F/CASTRAKOREAECO”中的英文“KOREA”為“韓國”的國家名稱,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關于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的規定。

    4、被申請人申請“F/CASTRAKOREAECO”商標的行為,違反《商標法》第七條、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之規定,即誠實信用原則。若參與實際銷售會使相關公眾造成混淆,破壞穩定的市場秩序,損害市場各參與人的合法利益。

     

    【審理結果】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

    1、爭議商標中包含的“KOREA”可譯為“韓國;朝鮮”,為外國國名,爭議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2、《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是指爭議商標注冊人采用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請人共申請注冊了一百件商標,其中包括“FIRMAN”、“SUM”、“SUMECGEN”、“SUM ECJINLING”、“SUMECFIRMAN”、“SUM ECELEPAQ”、“POWEROMEGA”、“CLEMAX”、“ELEPONGEN”、“SAMSONGEN”、“TIGERGEN”等眾多與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上述行為明顯超出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故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傍名牌,惡意搶注商標的侵權行為。從現有的歷史數據可知,被申請人長期大量摹仿、拆分同行業知名企業知名商標,或進行惡意變形、或添加前后綴進行搶注,只要審查員稍有不慎,有一、二個商標漏網,被侵權者又未監測到,則其傍名牌成功,即可使利用他人知名品牌推銷其產品的侵權行為合法化,以注冊商標的低成本獲取大量收益。福安市****電器有限公司是侵權專業,利用商標注冊以達到侵犯他人知名商標目的的害群之馬。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惡意搶注商標的泛濫不僅占用大量的商標審查和司法資源,嚴重破壞商標注冊和使用秩序,更為重要的是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嚴重損害正當經營者的經濟利益,與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目標背道而馳。這里提醒我們的經營者必須要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打假還需自身硬,堅決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說“不”。

        所以,即使商標注冊下來,但注冊的動機和行為是以“不正當手段”形式的,違反《民法典》和《商標法》誠信信用原則,最終都必須為此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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